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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保可以出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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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往,一旦被告被限制住居,會被認定為包含禁止出國,因此,檢察官或法院,在認為沒有必要羈押的情況下,對人民諭知限制住居處分的結果,也會當然限制他出國的權利。不過,出入國境涉及人民的遷徙自由,比起住居在何地,顯然更為嚴重,所以108年5月之後,立法院重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,將限制出境、出海的條件明確化,確保人民的權益,也杜絕爭議。
依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,被告犯嫌重大時,只要無一定之住居所、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可能,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串證人的可能時,檢察官或是法官都可以限制出境、出海。
除此之外,如果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,而裁定交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時,也可以一併禁止出境出海。對比交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沒有一定的法定期限,禁止出境、出海畢竟更為嚴重,程序接近羈押,原則上不得超過8個月,如果要延長還必須附上書面理由才行。
但如果是輕罪,比如只能處以罰金或拘役的情況,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案件,被告不一定要親自出庭,既然也沒有必要確保他到場,那也就當然不能限制他出國或出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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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限制出境應該是可以出國吧